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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粤教职函〔2023〕49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省高职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项目建设工作,提高我校项目建设质量,决现开展2024年度省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一)前期未参加过验收的2018年省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2020年省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高职扩招专项)、已到期的2021年省高职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项目,不含应参加2022年验收但未参加的项目。

(二)2022年省质量工程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的2018年省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2020年省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高职扩招专项)和2022年首次参加验收的

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不含已参加过两次验收的项目)。

二、验收内容

根据项目申报、立项、管理、验收等有关文件要求,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以项目建设情况和建设成效为基础,重点考察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成果和效果、项目管理情况和经

费落实、资金使用情况等。

、验收方式

(一)校内验收。有关普通高校、各高等职业学校、省教育研究院(以下统一简称“学校”)按照项目申报、立项、管理、验收等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校内验收工作。

(二)省级验收。省教育厅对校内验收通过的项目,分两类组织开展省级验收:

1.委托验收。省教育厅委托部分学校(根据2022年省质量工程项目委托验收审核抽查情况确定,见附件2)按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校内验收和省级委托验收结合起来开展。省教育厅按照《委托验收项目审核要点》(附件3)对学校委托验收情况进行审核和抽查学校委托验收通过的项目,如审核和抽查发现存在验收不严格、不规范、违反相关文件要求等问题的,视情况需要采取如下处理措施:(1)减少学校2024年度省质量工程有关项目推荐名额或取消学校有关项目推荐资格;(2)取消学校下一年度省质量工程受委托验收资格;(3)已通过学校委托验收但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验收结论直接确定为不予通过。

2.直接验收。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学校对其他学校的项目进行直接验收。

四、验收结论

(一)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予通过。

(二)校内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或不通过的,省级验收结论直接采用校内验收结论。

(三)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1.项目组成员与项目建设无关或未实际参与项目建设;2.项目过程管理不到位或不按要求验收、不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3.部分预期成果未完成;4.未提供验收网站网址或者网址无法打开或未按要求在相关网站提供材料;5.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文件要求的情形。

(四)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予通过:1.承诺建设资金未全部到位;2.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3.应参加验收但未参加验收;4.项目执行不力或过程管理严重不到位;5.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或主要预期成果未完成;6.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五)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立项,终止省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建设:1.验收结论为不予通过的项目;2.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且属于第二次参加验收的项目。

(六)首次参加验收的项目如此次验收结论为暂缓通过,可参加下一年度验收;如仍不能通过验收或不参加下一年度验收的,撤销立项,终止省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建设。

、其他事宜

(一)省教育厅将把项目验收情况作为安排国家和省质量工程项目推荐限额的重要依据。

(二)请有意结题的教师,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11时前),将:

  1. 验收总结报告(可编辑电子文档,每个项目一份,从项目类别、名称、开展情况、成果情况等方面撰写);

  2. 结题验收登记表(附件4,可编辑电子文档、专家论证签字后的纸质版);

  3. 项目申报书(可编辑电子文档、盖章扫描件);

  4. 验收项目汇总表(附件5,可编辑电子表格)。

  5. 必要的佐证材料(电子版)。

    以上表格电子版发送至教务部邮箱:jwc@gdddc.edu.cn,电子档命名为“XX教师+2024年度省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验收工作”。纸质版提交至教务部办公室(1317),一式两份。

    教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