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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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制度

 

 

 

 

 

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

 

 

 

科 研 管 理 制 度

 

 

 

 

 

 

 

 

 

 

 

学术委员会章程(粤舞戏职教〔201450号)......................................................................... 2

教科研管理办法(粤舞戏职教〔201451号)......................................................................... 9

教学改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粤舞戏职教〔201452号)................................................ 21

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粤舞戏职教〔201453号).................. 35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粤舞戏职教〔2019〕70号)……………………………45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家学者在学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规范学术委员会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文件《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是由院长聘任本院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咨询和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学院管理决策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成员21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其中,院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顾问和特邀委员人数不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暂设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与科学研究委员会。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须兼顾学科和各系的平衡。

教学指导委员按照不同专业方向,分不同专业的教学指导小组。每个组可有5-7名成员组成。组长必须是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其他组员可根据不同项目需要临时组成。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关心学院发展,熟悉所在专业的学术情况;

(三) 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近五年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的教研、科研项目,并取得了相应的成果;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长期不履行委员工作职责;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会务筹备、组织及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办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并可根据需要临时聘请专家、学者、教师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举行全体会议审议学院委托的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需要表决的议题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通过会议开展学术工作,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主任委员以及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

 

 

 

 

 

 

 

 

 

 

 

 

 

教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课题规划管理,提高全院科研、教研规划研究水平,使科研工作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不断提升本院科研的水平和效益、进一步组织好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根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修订稿)、《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各级科研、教研项目(含院级各项课题)。如上级下达项目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则依照执行。

第二章  院系的职责

院系的职责

学校教科研管理采取院、系二级管理体制,科研处、各系部(科室)履行各自管理职责。包括:

1. 执行、传达、宣传国家教科研政策法规,完善教科研管理制度。

2. 制定教科研规划和教科研活动计划

3. 对教科研项目、经费、成果等进行日常管理。

4. 促进教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与应用。

5.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教科研成果的保密等工作。

6. 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7. 统计、汇总、审核教科研工作量。

8. 收集整理教科研信息,建立教科研档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一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1)决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2)决定项目经费支出;(3)决定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主要完成人的署名等。

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以下责任:(1)负责项目总体设计并主持项目的研究工作;(2)按时向项目下达部门提交年度研究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等材料;(3)对项目完成进度、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负完全责任;对项目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对教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监督责任。(4)负责相应的知识产权的申报、教科研档案的归档等。

第二条  项目的分类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纵向项目是指由上级行政部门、各级学会,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副省)厅局级、校级四个等级。其中,国家级、省级一级学会(研究会)项目分别视为省(部)级项目、市(副省)厅局级项目。横向项目是指纵向项目以外,受社会委托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校级以上纵向项目,申请人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择优推荐。

校级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经由本人申报、系部推荐、专家评审、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指定的评审委员会终审等流程,通过者将予以立项。

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项目合同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院科研处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四条  项目的实施、变更与终止

项目立项后,项目主持人应按项目书(合同书)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并按项目类别要求进行检查监督。

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书(合同书)的内容开展工作,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课题管理单位审批:(1)变更课题参与人;(2)改变课题研究成果形式;(3)对研究内容做出重大调整;(4)课题完成时间延期或提前;(5)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对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项目,学校可在征得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终止、撤销项目,并追回剩余经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对在研项目予以撤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内相关责任人三年内(校级为一年)不得申报新项目(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2)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3)严重违反财务制度(4)多次延期后仍未能完成研究内容。

第五条  项目的结题验收

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并及时归档。

归档材料包括:(1)前期材料:项目批文、任务书、委托书、合同书、协议书等;(2)过程材料:重要的原始记录、关键工艺文件、重要的技术资料等;(3)结题材料:研究报告、鉴定材料、视频、音频等;(4)成果和应用材料:论文、专著、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推广应用及效益证明等。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延期验收:(1)未完成项目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2)提供的成果与预期成果严重不符;(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真实性、完整性有问题;(4)擅自修改项目书(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横向项目的结题,须填写结题验收书,并由委托单位签署结题意见。

第六条 保密义务

项目的参与者及其他接触人员,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对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行为,将追究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要求

  一、选题原则

第一条  结合自身优势,围绕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指南,根据学院建设规划,围绕舞蹈学“粤剧”重点专业及其相关专业,认真选题,进行舞蹈、粤剧专业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以促进学院专业优势和特色的发展。

第二  省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应避免选题的低层次化和雷同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掌握国内外研究信息的基础上,选择有重大理论和实际意义的重点专业、新型专业鼓励开展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  注意与现实相结合,与专业发展相结合,与教学实践相结合,与培养高质量人才相结合,与培养学术带头人相结合。大力开拓学术研究中的新观点、新思路、新方法,勇于解决学科专业发展中的重大难题或具有攻关意义和填补学科专业空白的开创性项目。

第四条  各级各类项目均应注重学术思想严谨,研究目标和内容明确,研究方法科学而先进,论证充分,计划切实可行,项目组人员的组成优化,经费预算合理。

二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一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人须为学院在职教工。

(二)每项课题原则上只有一名负责人(重大项目、合作项目除外)。高级职称的课题申报者原则上每年最多只允许同时承担两项课题,含延续项目课题(学院下达的集体项目除外)。高级职称以下者一年只能申报一项(含延续课题)。所负责的立项课题未完成者,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立项课题。

(三)申报立项的课题负责人实行实名制课题负责人应是该课题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者,在课题中担负实质性工作,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跨部门、跨单位、跨专业择优选择课题组成员。

(四)项目组负责人应具备所申报项目相应的研究基础和业务能力,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和可靠的时间保证;严格执行协议,领导项目组成员完成研究任务,实现科研成果。退休人员在校承担了规定的教学工作,一般情况下只作为第二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加。

第二条 申报程序

(一)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

(二)科研处根据申报要求及时发布通知,受理申请。  

(三)申请人须按照申报通知及项目指南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按时报送科研处。  

(四)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必要时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院级以上项目,由科研处按时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条 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项目,本院应为主持单位,并签订好合作协议书,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五章 立项管理与课题中期检查

第一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责任人必须如实履行《项目申报书》中所拟订的各项计划、任务、责任和义务,并由学院科研处负责督促、协调和管理,促进各立项项目按既定计划完成。院级项目的《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由项目责任人和学院科研处各存一份;院外项目的《项目申报书》原则上一式三份,由项目责任人、学院科研处和项目主管单位三方各存一份,作为项目立项及管理督查的依据。

第二条  各项教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约定的匹配研究经费,但各项经费必须按项目预定计划及学院科研处制定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加以使用。在项目研究任务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有违规和滥用经费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必要的处理,其后果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第三条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不得随意更改,更不得无故中止。若有确需更改项目名称但不更改项目研究内容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科研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更改。省厅级以上的科研项目,尚需相应项目主管部门的认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确需中止已立项的项目或调整项目研究计划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有关的申请报告,报经学院科研处同意并呈送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条 研究课题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一)申报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加强项目的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建立并完善中期检查和考核制度,如实上报年度进展计划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下年度的项目进展计划。内容包括项目研究进展情况、阶段性研究成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二)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学院科研处通报项目进展情况,提交课题活动记录表、中期报告和相关成果(一般要求两年延续项目完成1/2,三年的为1/3)。如遇困难或问题,应与学院科研处及时沟通,及时解决。

(三)学院科研处应主动协调并处理好各项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负责跟踪管理各级各类项目,对中期检查结果进行书面反馈。

中期检查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中期审查通过者,方可继续进行项目研究;未通过者,将终止项目的研究,还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直到课题终止。

(四)对于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予以通报,缓拨或停拨后续经费。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省内高校间调动,其承担课题可继续由原工作单位实施管理,也可经本人申请,原工作单位科研处同意,报教育厅将课题转入新工作单位管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项目,做撤项处理:

(一)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组织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调出广东省;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任务书完成研究任务;

(五)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仍未能完成研究任务;

(六)经查实,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影响课题后续研究情况的。

符合上述第三项至第七项撤项处理情况的研究项目负责人,年内不得申报各项研究项目。

第七条  被撤消的项目由科研处正式公布。凡被撤销的项目,由学院追回已拨经费或其剩余经费,由学院研究安排用于资助本院其他研究项目。

  学术成果规范

(一)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造假、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

(二)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的署名应按照对科研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研究成果不得重复发表,禁止一稿多投。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四)凡接受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结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标注或致谢必须实事求是。

(五)教职工在岗、学生在校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属于学校,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鉴定和申报奖项的,应本着按贡献大小排序的原则署名,自觉维护学校利益。

第九条  学术引文规范

(一)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注明出处。

1、引用文献为图书者,须注明作者、书名、版本、出版社、出版地、出版时间、页码;为期刊者,须注明篇名、卷次、时间、起止页码。所有引文均须认真核对。

2、凡转引文献,须如实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引用。

3、凡只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得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

4、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应列入参考文献。

(二)引用他人成果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或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三)对他人的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全面、客观、公允、准确,不得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发表论文、出版论著规范

(一)论文、著作等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标注作者单位。未参与成果写作及未经他人允许,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他人成果里署上自己的名字,或在自己的作品里署上他人名字。

(二)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类型。

(三)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等,以及翻译、改编、汇编、注释、传播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成果形成新的演绎成果并发表的,应征得原成果著作权或出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取得相关的授权。

(四)学术论文、论著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力避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外文拼写错误、笔误或校对错误等。

(五)发表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一条  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的人员,构成触犯国家法律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条款,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学院教职工,处理办法如下:

(一)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二)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于有人检举揭发,经过查实并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当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按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条  对于在学院学习和工作的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违反上述规范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部门,取消其相应学习和兼职资格等。

第四条   暂停、终止有违规和抄袭现象的科研项目,对于当事人所从事的该项学术成果,学院不予承认,并追回已拨付给当事人的该项科研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教学改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社科〔20062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是指以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是以学院名义申请并获准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按其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即院长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后勤保卫管理处及党办党务监察科承担管理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条  教务处(科研处)是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签订合同、监督执行、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等;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核算管理、税费缴纳减免、结题结账、绩效评价以及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检查工作等。

第七条  财务处和教务处(科研处)要协调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做好科研项目的经费决算的指导、审核及经费报销等各项会计核算管理和服务,监督和指导科研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使用经费;做好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做好财务检查审计工作;办理税费缴纳减免;做好政府采购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后勤保卫管理处负责对科研经费形成实物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九条  办公室党务监察科依法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部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科研项目负责人正确执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审计部门以及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科研处应及时将立项资料交财务处备案。经费到账后,财务处将相关经费到账情况告知教务处(科研处),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和经济合理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要求编制《项目预算表》(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表》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财务处按照经费管理要求,从经费使用角度为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并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教务处(科研处)从项目管理的角度审核经费预算,并报经学院院部批准同意。《项目预算表》审核通过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项目预算表》原件交财务处留存。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表》一经批准同意,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照程序报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和学院院部批准。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科研经费统一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统一拨入学院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规范经费支出管理。学院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执行学院财务内部管理办法。严格票据审核,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核定,按项目年限分期支付”的方式。一年期项目经费按6:4比例分两期支付,项目启动后先支付项目经费的60%为首期经费,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经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支付剩余经费。两年期以上(含两年)项目经费按6:2:2比例分三期支付。项目启动后支付项目经费的60%为一期经费,中期检查合格后支付项目经费的20%为二期经费,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的20%为三期经费。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支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支付三期经费。

    第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表》开立科研项目经费本。科研项目经费本上需列明项目经费名称、负责人、所属系部或处室、联系电话、经费开支的具体内容等。科研项目经费本由财务处负责开立和登记。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主要是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一)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三)差旅费:指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为组织开展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小型会议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等。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各项目应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按程序报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设备费:指购置或租赁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指支付给临聘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八)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组临聘人员(不包括在校老师)和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等的劳务支出。劳务费的开支比例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九)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等费用。需提供政府采购目录内供应商出具的发票。

(十)应缴税费:指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应缴纳的税费。

(十一)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管理费按项目经费的5%提取。提取的管理费按以下比例分配:40%由学院管理使用,40%由科研处管理使用,20%由财务处管理使用。

(十二)其它费用: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如项目研究过程中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费、通讯费等。其他费用的开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0%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不能事先提供发票的,可先申请暂借款。借款不得跨年度报账,因故不能如期办理报账,需借款人本人书面说明原因,承诺办理报账的时间,并由科研处负责人以及分管科研副院长签署意见。延期报账又不能说明原因,将暂停项目负责人的借款资格和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的支付。

第二十条  报账时间为每月10-15日,报账截止时间为每年1215日。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应按国家有关税务法规的规定,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相关应缴税费。财务处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科研处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免税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五章  政府采购及科研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支出,都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财务处统一报政府采购计划。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家具无论金额大小均视作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自制形成的固定资产,除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学院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国有资产(包活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五章  经费决算与结账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需进行经费决算,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协助下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在经费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制经费决算报告。经费决算报告由科研处预审后送财务处审核。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已办理结题手续或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按照项目下达单位规定处理,下达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结余经费继续留用,用于续研或新增项目的预研。

    第二十九条  经费项目因故中止和中断,由教务处(科研处)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要及时清理账目,停止开支。剩余资金部分按项目下达部门要求退回或由学院另行安排,并停止尚未经费。

第三十条  对无故延期和不按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既不说明原因,又不能提出解决办法的项目,学院有权暂停或终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三十一条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办公室党务监察科会同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配合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将提出整改意见,暂停拨付后续经费,直至取消项目建设资格,冻结并收回项目全部经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将视完成情况收回项目50%以上经费或收回全部经费。无故未完成的项目,学院将收回项目的全部经费。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办公室党务监察科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监督工作,防止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对违规资金以及属于个人承担费用,应退回学院。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项目预算表》

 

 

 

 

 

 

 

 

 

 

 

 

 

 

 

 

 

项 目 预 算 表

资助总额  

预算编制说明:

1.预算应严格按照《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2.编制预算时,不考虑不可预见因素和前期投入及配套经费。

 

序号

科目

内容及金额

1

资料费(说明每项内容及金额)

 

 

 

 

 

 

 

合计  元,占总资助额的比例 

2

数据采集费(说明问卷费、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如问卷费的规模、人数、费用等)

 

 

 

 

 

合计  元,占总资助额的比例 

 

3

差旅费(说明调研次数、人数、目的地,每次调研所需经费数额)

 

 

 

 

 

合计  元,占总资助额的比例  %

4

会议费(说明

召开会议的次数、每次会议的内容、规模和所需经费数额)

 

 

 

 

 

 

 

 

合计  元,占总资助额的比例 

5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说明目的地、人数、所需经费数额。本项目内容须报经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院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合计  元,占总资助额的比例  

6

设备费(说明购置设备的名称、单价和数量。本项目内容须报经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院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合计  元,占总资助额的比例 

7

专家咨询费(须填写人数、金额)

 

 

 

 

 

合计  元,占总资助额的比例  

8

劳务费(须填写人数、金额)

 

 

 

 

合计  元,占总资助额的比例 

 

9

印刷费(说明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各项费用)

 

 

 

 

合计  元,占总资助额的比例 

10

管理费

 

 

 

 

合计  元,占总资助额的比例 

11

其他支出(填写详细内容及各项支出所需经费数额)

 

 

 

 

合计  元,占总资助额的比例 

合计

 





 

 

项目负责人承诺:

 

我接收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的资助,遵守《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课题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项目研究工作,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开支项目经费,及时报告项目重大变动情况。

 

                            项目负责人(签字):

                                           

 

 

 

财务管理部门

科研管理部门

公章           

 

 

公章           

 

 

 

备注:

1.    为方便工作,请务必填写本人联系电话。

2.    本回执一式四份,财务处、科研处、档案室、项目管理人各留存一份。

 

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院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各部门、各系(部)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处、学院办公室负责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的相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涉及学院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科研处是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院及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院将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学院将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专业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将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学院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将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将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将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将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将通知被举报人。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将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也可以采用简易调查程序,具体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确定。

调查组不少于3人,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将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学术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将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将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将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将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六章 复核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研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科研处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科研处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各部门、各系(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的,科研处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系(部)对部门、系(部)本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造成恶劣影响的,科研处将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并进行通报。

各部门、各系(部)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处调查确认后,将撤销该部门、该系(部)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科研处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科研处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学院、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教职工参与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提高学院学术水平,根据《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粤委办〔2017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有批准下达的正式文件或通知书、正式立项的国家级、省级、部级、地市级和院级科研项目,立项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是“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主持人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必须归属我院。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院级教科研项目”、“立项资助科研项目”和“立项无资助科研项目”,学院均给予相应的配套研究经费。

第四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

 

项目种类

结题成果呈现方式/项目类别

配套经费

(万元/项)



教、科研类项目

学术报告、论文

1


教材、专著

3


在线开放课程

3


实训实践

教学基地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5


师资项目

教学团队

5


舞台剧目创作

前期启动费用

小型作品

3


大型作品

10


大学生项目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2


 

第五条 地市级及以上立项无资助科研项目

地市级及以上立项的无资助科研项目,在下表范围内的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含自筹经费课题、专项任务课题、共建课题、青年课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按以下方式配套研究经费:

项目种类

结题成果呈现

方式/项目类别

配套经费(万元/项)

地市级

省(厅)级

国家

(部)级

一般

重点

教、科研类

项目

学术报告、论文

2

3

5

8

教材、专著

4

5

8

10

在线开放课程

5

6

8

10

实训实践

教学基地

大学生校外实践

教学基地

8

10

15

20

师资项目

教学团队

8

10

15

20

舞台剧目创作

前期启动费用

小型作品

5

8

15

20

大型作品

根据实际获奖情况另作安排

大学生项目

大学生创新

创业项目

4

5

8

10

第六条  院级及以上立项资助科研项目

院级及以上立项的资助科研项目,学院按项目下达部门有科研经费配套要求给予配套;无具体要求的原则上实行1:1配给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

    第七条 地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类型级别界定

项目级别

项目类型

国家级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重点、重大、杰青)、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等

部级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全国教育规划项目、教育部项目和专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教育部教学改革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项目,国家体育总局等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立项的项目

省级

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项目省高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项目、省高等学院学科与专业建设专项资金、省教学改革项目,省厅级部门立项的项目等

地市级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各类教指委的项目等

注:1.不在以上规定范围之内的项目,凡是学会、协会的项目按院级一般标准配套;凡是通过第三方组织的项目、各种名目不清的项目,须通过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认定项目级别。

2.在最新的《2018年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和认定工作》中,(1)师资人才的种类还包括专业领军人才、高层次技能型兼职教师以及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议归入到人事管理项目,不纳入到教科研项目范畴;(2)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多为理工科项目,因此也不纳入;(3)专业建设项目覆盖面广,各系部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需求另做项目经费申请。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院级一般标准配套。

第九条 同一科研项目多级立项的,只按最高立项级别给予配套研究经费。                                       

第十条 所有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应在接到结题通知后或研究计划到期后一个月以内向科研处提交申请,具体流程与细则详见《广东舞蹈戏剧职业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考核与验收办法》。

第十一条 教改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详见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其余教育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详见我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所有质量工程建设项目都提取项目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用于项目管理的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批文下达后,项目申请人须向科研处提交配套科研经费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校长审批通过后,由科研处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